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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1-19 15:22:4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园林城市(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

      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人民政府。

      三、评选区域范围

      城市(县城、直辖市辖区)的建成区。

      四、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

      (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

      (四)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

      (五)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园林营造技艺得到较好传承;

      (六)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真实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工作;

      (七)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八)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五、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

      (一)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选年。

      (二)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对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附件1)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初审总分达80分(含)以上的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直辖市作为申报城市的,自评达标后由直辖市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并于评选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六、申报材料

      通过省级初审的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和通过自评的直辖市,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出处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含初审意见);

      (二)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应包括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创建工作总结和申报条件的情况说明);

      (三)城市自体检报告(应包括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各项指标);

      (四)国家园林城市自评结果及依据资料;

      (五)城市(县、直辖市辖区)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见附件2)和测评报告;

      (六)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影像资料(5分钟)或图片资料;

      (七)不少于4个能够体现本地园林绿化特色的示范项目(申报范围见附件3);

      (八)其他能够体现创建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七、评选组织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建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其成员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奖项评选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评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省级初审工作,或为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对该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的评选工作。

      (二)申报城市在申报材料或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八、评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预审

      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的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二)第三方评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城市体检,对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三)社会满意度调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第三方机构,了解当地居民对申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满意度。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四)现场考评

      根据预审意见、第三方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专家组提出国家园林城市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通过审核的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至少应在专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专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专家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当地居民报名参与现场考评。现场考评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台账资料;

      3.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抽查遥感测评结果,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线索等情况,以及当地创建工作和示范项目应用情况(抽查的示范项目不少于2个);

      4.专家组选取当地居民代表参与现场考评,并将其意见作为现场考评意见的重要参考;

      5.专家组成员在独立提出评选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现场考评意见;

      6.专家组就现场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7.专家组将现场考评意见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综合评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评议确定国家园林城市建议名单。

      (六)公示及命名

      综合评议确定的国家园林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命名。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国家园林城市命名有效期为5年。已获命名的城市到期前按要求提出复查申请;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复查按照现行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

      (一)被命名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并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命名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将复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省级(含直辖市)复查材料,于有效期满前组织完成抽查工作,视情况直接组织对地方进行复核。复查程序参照评选程序。

      (四)通过复查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继续保留其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

      发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复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暂停受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申报年度国家园林城市申报。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2、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

      3、国家园林城市示范项目申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