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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进新乡市中心城区使用房票安置工作方案
  • 2026-10-17 7:36:33

  •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进新乡市中心城区使用房票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推进新乡市中心城区使用房票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1日


    推进新乡市中心城区使用房票安置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拓宽安置渠道,妥善解决征收安置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新乡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新政文〔2022〕15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现代化智慧、宜居、韧性新型城市建设为目标,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通过实施实物为主的房票安置方式,推动城市更新、城中村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优化住房资源配置,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推动住房市场供需平衡,为本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在房票安置过程中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宣传,确保房票安置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二)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被征收群众自愿选择安置房源,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三)多方参与。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房票安置工作,支持企业落实房票政策,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民营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三、房票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房票是指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政策,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置换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方式。

      (三)房票类型。房票分为A房票与B房票。A房票为应合法安置房屋建筑面积。B房票为其他补偿金额(包括附属物、搬迁费、周转费等费用)。

      (四)使用期限。房票有效期为6个月,持有人应在有效期内换购房屋,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关奖励。

      (五)适用范围。新乡市中心城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执行。

      (六)实施主体。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制定本辖区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细则。

      (七)职责分工。市发改、财政、住建、税务、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教育、不动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房票安置工作。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商品房安置信息平台”运行、维护等事务性工作。

      四、房票制定与奖励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按照“一项目一政策、一小区一办法”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项目使用A房票安置的具体置换比例和B房票的奖励办法。

      五、房票使用规则

      (一)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人可持房票在“商品房安置信息平台”中置换房屋(含住宅房、商业用房等)。确因特殊情况,被征收人不能到场,需出具相关证明。

      (二)A房票安置使用方法。被征收人可持A房票在“商品房安置信息平台”内选择置换安置的商品房。置换房屋面积不足A房票票载面积的,剩余部分可继续置换;超出A房票票载面积的,被征收人按照置换房屋商品价结算差价。

      当A房票内剩余面积小于10平方米时,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每平方米评估价格乘以剩余面积,转换为B房票使用。

      (三)B房票使用方法。被征收人可持B房票购买安置小区内商铺、公寓、车位、储藏室等,以及抵扣水气暖配套费用。也可抵顶置换房屋超面积商品价。

      当B房票内剩余金额低于票面价值5%时,可申请转换现金。

      A房票和B房票可转让一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个人,严禁对房票进行抵押、质押、套现,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房票安置房源筹集

      (一)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该类安置房源(须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项条件)纳入“商品房安置信息平台”,公开房源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

      (二)政府商定商品房。市住建局发布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用于房票安置的具体房源、价格、优惠幅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七、房票结算

      (一)结算方式。对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采取资产抵顶与现金结算等方式进行。

      (二)结算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将房票、已生效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材料向出票征收部门备案,辖区政府要对房票安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城市更新专班办公室审定,审定通过后,依法依规及时拨付。

      八、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置换、购买本通知所列各类安置房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税〔2021〕29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二)金融配套政策。符合本市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超出房票票面面积和金额部分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三)义务教育保障政策。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被征收人子女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原被征收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教育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九、制度保障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市城市更新专班召集统筹协调房票安置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依照职责依法推进房票安置工作。

      (二)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各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细化奖惩措施。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参与房票安置的工作人员在房票的制作、填发、保管、结算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其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