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5〕80号
山东中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左岸大道(江北快速路)江岸段道路提升改造工程”“二环线(二七长江大桥-姑嫂树路)道路改造工程”“老旧小区(江岸区)排水改造工程二标段”“历史风貌区(江岸区)排水改造工程一标段”“武汉黄浦路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三金潭污水处理厂四期升级工程”“黑泥湖路市政综合项目”“新湖街道路及市政配套工程”8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请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64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