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25〕59号
常州日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所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青洋中路、东方西路东南角地块3#楼”“奔牛五兴苑安置房四期工程Z2”“常州拨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金属五金车间”“常州派尼曼家俬有限公司金属家具车间”“常州市北洋建材有限公司车间二”“青洋中路、东方西路东南角地块4#楼”6个项目,共涉及相应7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88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