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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
  • 2019-7-20 8:21:2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2019〕5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