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回河南聪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建筑业企业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豫建市〔2025〕135号要求,我局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我局决定撤回河南聪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建筑企业的有关建筑业资质(见附件),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予以撤回。
被撤回资质企业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相应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交回发证机关(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9号楼9241室)。
附件:
1.撤回资质企业名单
2.撤回资质企业名单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