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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19-12-27 22:05:28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建房〔2019〕37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我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程序,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水平,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业主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管理。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严格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在本地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得以任何名义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非专户管理银行。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地严格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在本行政区域内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规定,切实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管理工作。

      二、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法规宣贯,畅通资金交存渠道,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积极引导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按照有关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三、落实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监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购买国债增值收益、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要及时分配到业主分户账,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同时要定期核对、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推进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切实保障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等危及群众安全的的情形,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维修程序,接到申请后即时核准并拨付维修资金,费用列支情况及时向业主进行公示。

      五、保障房屋维修和正常使用功能。对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交和续交制度,引导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补交和续交。可积极探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续交路径,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201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