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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的通知
  • 2021-5-2 21:42:27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的通知

    郑建文〔2021〕76号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不断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水平和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1〕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我市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电子化

      我市全部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涉密工程除外)均应通过郑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全面实现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电子化。建设单位通过工改系统申请联合审图、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获取审图结果,各相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直接通过工改系统查阅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资料,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供相关纸质材料。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系统上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后,可视同自动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审查机构提交纸质备案材料。

      二、简化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建设单位承诺完成规划方案技术审查、规划方案不变后(见附件),即可通过工改系统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上传与规划方案相符、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申请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必要条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原则上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上传时适用的规范审查(安置房、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其他规定的项目除外),待建设单位补充上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并确定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批准的规划方案相符后,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

      三、优化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程序

      为方便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尽早建立沟通咨询渠道,及时解决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即可通过工改系统申请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施工图审查,系统按轮候规则为建设项目确定审查机构。

      建设单位不应随意更改确定的审查机构,否则将取消该项目购买服务资格,并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已完成审查部分的审查费用。审查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施工图审查服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的,按《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20〕142号)相关要求执行。

      四、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

      (一)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等4个文件的通知》(郑政办〔2019〕43号)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初审必须全面、准确,做到审查意见一次告知。

      (二)加快审查意见回复速度

      勘察、设计单位在收到审查机构反馈的意见后,应及时组织修改并回复,除大型城市综合体、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外,工业、仓储类项目修改回复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住宅类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公共建筑等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两校一审”制度,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特别是对实施联合审图后新增加的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审查,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查内容严格把关。

      (二)落实时效要求。施工图审查、回复时间以郑州市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计时为准。对未能做到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的审查机构,经查实,年度发生3次以上的,将予以公开通报,年度发生5次以上的,计入企业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对未按时限完成修改回复的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超时3次以上的,将予以公开通报,年度超时5次以上的,计入企业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

      (三)规范文件上传。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关于郑州市数字化审图系统试运行的通知》(郑建文〔2019〕151号)规定的数字化审图系统交付规范要求,准确上传格式正确、命名合规的勘察设计文件。

      (四)加大共享力度。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对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需求的单位,应及时提出,市城建局将协调相关单位研究,满足数据共享需求。

      本文件自2021年5月31日起执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