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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支持建筑业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2016-8-1 11:55:54

  •    关于支持建筑业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豫建〔2007〕94号
     
      各省辖市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科技、商务、税务、银监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110号)精神,加快我省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和产业集中度,现将支持100家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落实。
     
      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发展直接关系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质量。加快建筑业发展,能够不断吸纳社会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业就业,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能够促进城乡发展统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快建筑业发展,必须壮大建筑业产业规模,培育一批规模大、效益高、质量优、创新能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发挥其在建筑业发展中的领跑作用,促进全省建筑业各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升结构层次,提高行业整体应对国内外建筑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能力。
     
      二、支持骨干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将100家骨干企业列入参与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投企业)投资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承包商名录中。上述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排斥本省企业的内容,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向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骨干企业发出邀请书。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应立足国内组织设计方案招标。组织国际招标的,必须执行我国的市场准入及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并给予国内外设计单位同等待遇。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此类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我省有良好信誉、先进施工技术、获得国家最高奖项的高资质建筑业企业参与我省工程项目建设。
     
      三、鼓励骨干企业开展联合竞争。对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骨干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对技术要求高、我省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项目,鼓励省内企业和省外企业联合承包,以带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实行骨干企业动态管理。进行考核调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综合指标,每两年对骨干企业进行考核调整。对骨干企业开辟资质管理绿色通道,实行一级资质管理,其增项可不受增项数量、起步级别、升级年限的限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资质的骨干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建设部门不再单独颁发相应资质证书,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和缴纳税款时要给予充分支持。
     
      五、扶持、鼓励骨干企业“走出去”,向国外、省外市场拓展。各级建设、税务等部门要对建筑业骨干企业的证照变更、换发及出境、出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介绍手续,进一步简化登记办理手续,及时办理,为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商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获取对外承包经营资格的指导和协调,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点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促进政策资金,积极推动建筑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争取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在境外的营业额可计入企业营业总额。
     
      六、对骨干企业纳税实行专项服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引导核定征收企业完善账制,向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各省辖市税局应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建筑业企业盈利水平和建筑行业分类等,按规定测算并确定当地建筑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骨干企业中在改制时形成的负资产,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处理。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享受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进一步拓宽骨干企业的融资渠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授权授信制度,据实测定建筑业企业财务指标平均值,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开展授权授信工作。综合考虑企业规模、产值等因素,对骨干企业评定合理的授信等级和额度,在额度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敞口保函、承兑汇票、信贷证明、信用证等业务,帮助企业解决合理信贷需要,提供有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建设部门可建立重点支持骨干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为其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担保。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支持外,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将获得开发银行、中信保等金融部门的专项资金支持。
     
      八、建立完善骨干企业社会保障机制。骨干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重点工程、开发区工程、招商引资项目,应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有关规定,及时计提取社会保障费,不得压减、挪用。建设部门要做好人工成本信息的及时发布,指导建筑业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对社会保障费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企业及时、足额取得社会保障费,并督促企业按时缴纳职工的养老金等。
     
      九、进一步提高骨干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行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研发项目的支持和成果推广,鼓励、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建筑工程质量同等条件下,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专利、专有技术的工程项目优先参加省优工程的评选。
     
      十、加强骨干企业人才培养。完善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制定符合建筑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具备相应条件的骨干企业,可独立开展对本企业职工或长期使用的农民工的技术、安全等培训,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厅直接核发相应的证书。积极培养懂经营、善管理、通外语的具有国际工程承包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项目经理。
     
      十一、进一步优化骨干企业发展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部门封锁,支持骨干企业跨行业经营。除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检查外,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进入骨干企业进行检查和重复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切实解决涉及企业乱收费问题,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向骨干企业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河南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